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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套房产30个车位 “房叔”郗同福获刑12年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  2019-03-27 09:57:00

  庭审现场

  郗同福曾任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等职,检方指控他收受贿赂共计1558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3月26日,江苏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号披露了郗同福从幼年随祖母行乞,到收受贿赂、再到“房奴”的悲剧一生。

  第一次分到40平方米住房时,曾激动得彻夜难眠

  记者了解到,郗同福有着不幸的童年。父亲去世后,母亲改了嫁,年幼的他跟随祖母,靠着亲友接济甚至沿街乞讨长大,那时的他渴望有个家。20世纪80年代,郗同福因妻子分配到一套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激动得热泪盈眶、彻夜难眠。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务的升迁,特别是看到一个个不起眼的外地老板,拉个施工队到江宁开发区做工程,轻轻松松就能赚到几千万,郗同福“眼红”了,便开始利用职权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寻找发财之路。

  郗同福首次以权谋私,是在1996年。起诉书指控,1996年至2002年,时任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郗同福,不但在江宁某公司改制过程中积极推动将企业改制给赵某,而且给予赵某公司优先向江宁开发区供应物资、免收其公司租用办公楼租金等优惠政策。私下里,郗同福还帮助赵某的女儿调动工作。看到郗同福如此“关照”自己,赵某自然“投桃报李”。从2001年至2017年,每逢中秋、春节前夕便向郗同福送上1万元“感谢费”,而郗同福则欣然笑纳。就这样,郗同福在近17年时间共33次收到赵某所送的“感谢费”累计33万元。

  之后,曾在南京、连云港等多地区多岗位任职的郗同福,便踏上了20余年的犯罪之路。哪怕已于2013年2月正式退休后,他仍不收手,直至2017年案发。

  违规经营办企业,“巧赚”百万“购房”差价

  郗同福所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是他在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共同收受的巨额股权。除了为公众所熟知的官员身份外,对“外地老板包工程赚大钱”眼红心热的郗同福还和小舅子李某等人共同持股,经营着多个建筑工程队和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股权分配协议、郗同福供述等证据来看,这些企业表面上是由亲友负责,其实是郗同福享有“决定权”,幕后操控。南京的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让郗、李二人仅出资500万元却轻松获得1715万元的股份。这些股份又为郗、李二人带来了“退股分红”——在连云港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然而,此时的郗同福早已没有第一次分得住房时的激动之情,他想尽办法掩饰自己获得房产的事实。这些退股分红所得的房产,没有一套登记在郗同福本人及其家人名下。

  除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过程中伙同小舅子收受千万元股权外,郗同福还曾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轻而易举“购得”房产。2007年,郗同福看中了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的门面房,打算投资。得知该小区开发商就是他此前曾在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方面都“大力关照”过的某房地产公司法人张某,就和对方谈起了“买卖”。

  张某对此自然心领神会,很快就安排下属以208.93万元的价格,将建筑面积379.95平方米的门面房在名义上卖给郗同福的亲戚,但该房产实际上为郗同福夫妇所有。经鉴定,该房产购买时市场价应为人民币304.82万元。

  “我安排下属以低于市场价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价格将这套门面房卖给了郗同福,以此变相向郗同福输送了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利益。”张某的供述一语道破了这桩“买卖”的玄机。

  “房奴”梦碎,当庭认罪追悔莫及

  2018年2月22日,郗同福被江苏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5月14日,江苏省监察委将郗同福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记者了解到,郗同福受贿案是江苏省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例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2018年10月15日上午,此案在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1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和镇江市人大代表以及数十名社会各界群众应邀旁听。

  “被告人郗同福实施受贿犯罪概括起来,有五种表现形式……”随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以及通过PPT同步展示的案件证据材料,郗同福的71笔受贿事实逐一清晰地浮现在人们面前: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郗同福在20余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工程发包、工作调动等方面为曹某、张某、赵某等8人及其企业谋取利益。当然,对于这8人表示“感谢”的股权、人民币、美元、购物卡以及低价房,郗同福也都来者不拒、照单全收,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收受上述8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33万余元、3万美元。

  “一步步走到今天,悔不当初。感谢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我没有异议,知罪、认罪、悔罪。我决心在有限的余生好好改造自己,洗刷自身罪过、还掉历史欠债……”庭审过程中大部分时间都在低头聆听的郗同福,庭审最后陈述时如是说。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郗同福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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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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