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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江苏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待遇不变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徐苏宁  2019-08-01 09:23:00
7 月 31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两险合并实施后会不会影响待遇?会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省医保局对此作了解读。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7 月 31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两险合并实施后会不会影响待遇?会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省医保局对此作了解读。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有参保人员担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否意味着"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而是通过管理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会进一步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发挥大数法则效应;强化基金共济,提高抗风险能力;更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让更多的女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合并实施后将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根据《意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参保登记、征缴和管理将统一

  《意见》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要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两险合并实施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举例,比如原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 8%,生育保险 0.8%,这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为 8.8%。总体单位缴费率和合并实施前保持一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缴费,并按原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费用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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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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