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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将村组土地以低价承租给女儿谋利 镇江这名原村委会主任被党纪处分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  2021-12-10 11:38:00
12月9日,镇江丹徒区高资街道党工委就“高资街道某村原村委会主任卞某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发布通报。

  扬子晚报网12月10日讯(记者 万凌云) 12月9日,镇江丹徒区高资街道党工委就“高资街道某村原村委会主任卞某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发布通报。

  通报中称:卞某,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江苏镇江人,中专文化,1972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至2017年期间历任高资街道某村村委会副主任、主任职务;2017年3月退休。

  经审查,卞某利用其在本村的职务便利,帮助其女租赁村组相关土地,并与该村组长徐某就租地事宜进行商谈,安排村委会工作人员徐某草拟租赁协议。2016年8月1日,卞某安排其女与徐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改组部分废弃鱼塘和废房基地用于平整租用,承包期30年(2016年8月1日至2046年7月31日),租金每年2500元。协议签订后,卞某安排村委会工作人员王某、徐某,对签订的协议加盖组、村二级公章进行确认。

  2018年11月30日,卞某与从事沙石运输业务的老板肖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将上述其女租赁的土地转租给肖某,租期为5年(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0万元,至今已收3年租金共计30万元。

  综上所述,卞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将村组土地以低价承租给其女,以谋取利益。

  卞某身为中共党员,党纪意识淡薄,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反纪律的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卞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鉴于其本人目前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卞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

  通报最后要求,望广大党员干部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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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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