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中标连云港某项目后被废标,相关部门: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瑕疵

来源  :   政风热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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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6-05-21 16:40:00

 近日,一环保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向问政江苏反映,2026年3月3日,该公司中标了连云港市的某个政府采购项目,可第二天招标单位及代理公司就发布了废标更正公告,原因是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瑕疵,待招标文件完善后重新采购。

中标次日被告知废标

企业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李先生所反映的政府招标项目,指的是“环管处渗滤液第三方运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招标单位是连云港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理公司是华瑞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月6日,招标单位和代理公司发布采购公告;3月3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是北京沁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月4日,发布废标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显示,经复核,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评标办法中所有技术方案评审标准分值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此瑕疵可能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规性,无法确保后续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待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北京沁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招标文件由连云港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华瑞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经过连云港市财政局审核通过才发布了采购信息。从公开招标到开标前,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未提出质疑,评标过程中所有专家也未指出问题。“招标文件出了错,凭什么让中标企业买单?”他开始寻找法律依据,为公司讨个说法。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四种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同时,第七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已发布中标结果,应不得改变。

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瑕疵

财政局驳回企业诉求

李先生表示,更正公告以废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随即向代理公司发出《质疑函》。3月11日,华瑞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答复函》中解释,评标办法中所有技术方案评审标准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李先生对该答复不予认可。

3月16日,他又向项目监管单位——连云港市财政局反映,请求撤销废标的更正公告。4月23日,连云港市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确认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中确实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

财政局在决定书中称,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代理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作出了解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仔细解读,我单位对相关条款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导致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瑕疵。

最终,连云港市财政局对采购单位及代理公司给予处罚,并驳回了李先生撤销更正公告的诉求。

专家称编制瑕疵可废标

企业可继续维权或投标

一份“有瑕疵”的招标文件,让中标企业一夜之间失去了本该到手的项目,李先生对此十分沮丧。记者先后咨询了一位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及一家招标代理公司,得到的结论一致:若财政局也同意废标并做出解释,且中标企业已收到财政局回复的红头文件,说明废标是合理的。不过,企业若想继续维权,可以向江苏省财政厅投诉,或通过法院起诉。

记者了解到,连云港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渗滤液第三方运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已于5月8日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将于5月29日开标。专家表示,北京沁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以重新参与投标。

同类问题项目未废标

企业质疑执行标准不一

至此,李先生仍有疑问。他搜索发现,华瑞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代理的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城徐线、堰孟线改建工程,以及赣榆经济开发区(宋庄镇)朱稽付河堤顶路提升改造工程两个项目,同样存在评审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既未废标也未发布更正公告。他认为,连云港市财政局在此次政府项目招标中存在执行标准不一、区别对待的问题。

5月11日,记者先后联系华瑞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连云港市财政局采购处。双方均未对此事作出回应。究竟是标准不一还是另有隐情?问政江苏将继续关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问政江苏记者 王塞塞 叶柯雨

编辑 : 房秋云